方燕玲會計師專欄
案例背景:
吳董事長及夫人今年 70 歲,經營未公開發行家族企業,育有二女一子,大女兒已婚,擔任總經理,小兒子已婚在公司工作,擔任副總經理,二女兒嫁日本籍夫婿,結婚後未工作(長年定居日本),共有孫子女五人。 吳董及夫人占 70% 的家族公司股權,三位子女則各 10%。他希望趁早開始安排傳承規劃,先前諮詢專家顧問後,已經著手成立閉鎖性公司以及自益家族信託規劃,但為長久之計擬進一步諮詢他益信託該如何進行?
請問你該如何提出專業的建議及規劃?
一、逐步變更採他益信託模式的需求
在自益信託階段,仍無法有效隔離,因離婚,繼承及假扣押等情事發生時,其所造成的婚姻及債務風險。 此外,在自益信託階段,以營運子公司為信託資產,該公司仍可能有其他股東及複雜營運問題,因此,自益信託係逐步變更為他益信託或逕行採用他益信託的需求。
本案例以原採自益信託變更為他益信託,另參考國內信託商業同業公會委託理律法律事務所之《我國家族信託之可行性及相關問題之研究》報告,規劃設計閉鎖性公司結合家族信託以他益信託模式的步驟及內容說明如下。
1. 委託人為企業主
將信託契約原委託人為閉鎖性公司變更為企業主,將自益信託改為他益信託(分立兩個信託契約),在此階段必須完納贈與稅。 依企業主的傳承意願在不違反善良風俗及法規的前提下訂立信託契約,銀行信託部為受託人。可由企業主選任合適人選或組織擔任獨立機構,以被授權行使委託人保留權利,以免因委託人過世而須終止信託契約。但應注意的是,委託人權力如過度擴張,將引起虛假信託的疑慮,而導致造成無效信託的風險。
2. 受益人為閉鎖性公司
以閉鎖性公司為受益人,股東為委託人的繼承人及子孫。 基於公司法人係以永續經營為前提,以家族閉鎖性公司為受益人,則具有連續受益人的角色,使得家族信託可以不受自然受益人的壽命而影響期限。 家族成員可透過繼承或轉讓取得閉鎖性公司股份(繼承或轉讓時,仍須繳納遺產稅獲贈與稅。),藉由閉鎖性公司股利分配取得受益所得。 為免股權流落家族以外之人,在閉鎖性公司章程中可以限制,股權不得轉讓為非家族成員之人。
3. 移轉信託資產及依指示管理
將其所持有家族企業子公司之股票及其他資產做為信託資產交付信託。在信託契約中,載明財產管理指示及收益分配。而財產管理的方式,可選擇受託人須依委託人或被授權的獨立機構之指示,或於信託契約約定範圍內,依委託人指示執行家族企業營運子公司之相關管理事項。
4. 閉鎖性公司運作
閉鎖性公司股東依永續傳承需求,在公司章程訂明董事會組織及相關權限,另可以章程訂明股東股權轉讓,以及轉讓對象限制等事宜。
5. 委任外部獨立機構(提供管理指示)
在他益信託的架構,閉鎖性公司擔任受益人情況下,無法球員兼裁判,因此,其於自益信託架構下所設置的投資及分配委員會的指示功能,必須改由委託人或授權其委任的獨立機構擔任,例如,委託人信任的會計師或律師事務所等。
6. 結合家族信託與家族治理
家族信託的主要根源在於完善的家族治理制度。因此,協助委託人的家族建立家族治理及機構,例如制訂家族憲章、建立家族大會、家族理事會及家族辦公室等家族治理機制,可建立整體家族信託的傳承機制。
二、二女兒為日本籍且長年定居日本,須考量日本係全球課稅,且和臺灣有 CRS 交換的情況。
家族成員為日本公民及常駐居民的考量本案例之小女兒已遠嫁日本並長期定居,為日本公民及常駐居民。日本的常駐居民須就其在全球內所取得總收入納稅,需繳稅的所得收入來源於日本境內外,採用累進稅率制,最高達 50%。2011 年地震後,對國家稅徵收 2.1% 的附加稅用於復原;遺產及贈與稅則採用累進稅率制,最高達52.1%。日本及我國訂有租稅協定及 CRS 租稅資訊交換。小女兒所分配的受益權,在繳交國內所得稅後,可做為日本所得稅得以抵減。因此,另建議吳董在做資產分配時,可以考量分配較高比例在藝術品及不動產等 CRS之免申報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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