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人以境外公司持有公司股權及資產的情況十分普遍,然而,人有旦夕禍福,如果不未雨綢繆預先做規劃,萬一不幸遭逢變故,該等境外公司所持有的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權、房地產及其他資產等,又該如何繼承?
正規的預備作法為:預先指派境外公司備位董事,然而,採此方案時,首先要檢視註冊地公司法及該公司章程是否有相關規定?
舉例來說,根據BVI公司對於指派備位董事之規定:「 當公司只有一名股東,且該股東也是公司的唯一董事時,該唯一股東/董事可以書面方式指定一名未被取消資格的人士作為公司的備用董事,以在其去世時代替該唯一董事行使職權。」換句話說,該BVI公司為單一董事/股東,且該名董事/股東為同一人,在此情況下才可指派備位董事。
然而,以上建議之備位董事的安排,仍無法解決股權繼承問題。事前規劃境外公司股權繼承正規的做法是,預立遺囑,由律師出具確認繼承意見書經公證並經法院確認,委派註冊地律師協助送政府歸檔,而後更新公司相關文件並出具證明。
除此外,採行境外信託則為一勞永逸的傳承方式。透過信託將股權及董事,交付信託,擔任受託人的信託公司則依信託合約內容,來執行分配及股權傳承事宜。
資料來源:根據BVI公司法及相關法規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