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貝斯哲管理諮詢
大S的突然離世,猶如流星墜落,震驚海內外。死者已逝,生者戚戚。對於大S是否有早立遺囑及遺產分配,網上傳言紛紛,各路專家或預測,或解讀。因其前後兩次婚姻對象均非臺灣居民,與前夫之間又有借款糾紛、子女撫養等訴訟正在進行中,可以想見,在大S離世後的很長一段時間裏,她的身後家事仍將高居熱點話題。
話說回來,即使被繼承人立有了遺囑,是否就意味着遺產分配將萬無一失,完全按被繼承人的心願進行?
遺囑的效力
假設被繼承人在過世前已經訂立了遺囑,如果繼承人之間因遺囑繼承發生爭議,是否能夠按照其遺囑來辦理大陸財產的繼承?對於這個問題,首先要判斷兩件事情:
1、 該爭議應該在大陸處理還是在臺灣處理。
根據大陸《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繼承遺產糾紛案件屬於專屬管轄,由“被繼承人死亡時的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法院管轄。如果被繼承人在臺灣過世,原則上應由臺灣法院進行管轄。但如遺產中有大陸財產,且在大陸起訴和處理應該更有利於遺產的最終執行,就需要以“主要遺產”在大陸爲由在大陸提起管轄申請。
如何判斷“主要遺產”,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個案中法官的裁量和判斷也各不相同。但司法實務中,一般是按照大陸遺產在全部遺產中的價值佔比來綜合考慮和判斷,而選擇佔比較高的遺產所在地法院作爲管轄法院。
2、 被繼承人訂立的遺囑是否成立,是否有法律效力。
各國對於遺囑的形式,具體的內容等都有相應的法律規定。如不符合相關規定,很可能導致遺囑不成立或者無效。因此在訂立和使用遺囑時,需要特別注意。
以大陸爲例。根據大陸《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三十二條、三十三條的規定,被繼承人生前訂立的遺囑是否成立,需要符合其訂立遺囑時或死亡時的經常居所地法律、國籍國法律或者遺囑行爲地法律。而遺囑的效力,則是需要適用其立遺囑時或者死亡時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因此:
( 1 )遺囑是否成立:如遺囑在大陸訂立,那麼其形式就應符合大陸法律規定。比如:立遺囑人不會書寫,若進行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並由其中一人代書;但如果是在臺灣訂立的代書遺囑,按照臺灣省的民法規定,代筆遺囑需要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筆記、宣讀、講解。假設形式上不滿足法定要求,遺囑很有可能不成立。
( 2 )遺囑有效:如遺囑在大陸訂立,根據大陸《民法典》規定,遺囑應當爲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如果遺囑中完全沒有考慮該部分必要的保留份額,相應的分配條款可能會被認定無效。在法院處理遺產分配時,會考慮保留該必要份額後,剩餘部分再按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分配。但如是在臺灣訂立的遺囑,根據臺灣民法第 1223 條的規定,立遺囑人只能在“不得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處分遺產。如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爲其應繼分二分之一;配偶之特留分,爲其應繼分二分之一等。
如何訂立有效遺囑
作爲人生最後一件“大事”,遺囑越來越受到人們重視。但如遺囑訂立不當,在立遺囑人百年之後,反而可能給繼承人帶來更多的困擾和麻煩。因此對於有心提前規劃和安排大陸資產的臺灣朋友,建議在專業律師和團隊的協助下,訂立一份能夠被大陸司法部門和遺產繼承相關單位認可的遺囑。
貝斯哲在此建議如下:
(一)訂立遺囑前,先對大陸的財產繼承規定進行充分了解。
臺商在大陸的遺產類型主要有房產、存款、股權等,遺產類型不同,繼承的方式和方法也不盡相同。
以大陸房產的繼承爲例,若立遺囑人在臺灣立的遺囑且在臺灣過世,需要先在臺灣辦理遺囑以及死亡證明、親屬關係證明等資料的公證,並通過海基會將文件轉遞到大陸,完成驗證程序後才可到房產所在地的不動產登記機關辦理繼承的過戶。但即使辦理了公證轉遞的手續,若遺囑內容不滿足不動產登記機關的要求,例如未寫明房產詳細地址、未寫明房產證號、房屋存在按份共有的情況下遺囑所處分的範圍超出立遺囑人的房產份額等等問題,很有可能無法辦理過戶。
此外,對於存款和股權的遺囑繼承,需要分別對接銀行和大陸的工商登記機關,所需的材料、具體要求和辦理手續也不相同。因此建議在訂立遺囑時,先就不同類型財產繼承所需的資料和要求進行充分了解。
(二)對於訂立遺囑的方式和遺囑內容,建議提前和律師、會計師進行溝通討論。
訂立遺囑的方式不同,所產生的效果及相應的要求也不同。根據大陸《民法典》規定,遺囑可以分爲自書遺囑、代書遺囑、打印遺囑、錄音錄影遺囑、口頭遺囑、公證遺囑等,每種遺囑的要求都不相同,適用的情況也不相同。如果選錯了方式,或者沒有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執行,很可能導致遺囑不成立或無效。
遺囑因爲涉及財產處分,勢必可能與稅務產生關聯。雖然目前大陸並沒有開徵遺產稅,但是發生遺產繼承時往往會關聯出現繼承人出售遺產的情況,若未提前規劃和安排,很可能產生高額稅負,反而成爲繼承人的負擔,因此建議提前和律師會計師溝通確認。
(三)優先選擇在大陸的公證處辦理公證遺囑。
在 2021 年 1 月 1 日大陸《民法典》實施後,公證遺囑不再具有優先效力,即使如此,公證遺囑仍然具有其他形式遺囑不可替代的優勢:
1 、能夠確保遺囑的真實性和有效性。
公證遺囑在訂立時,需要遵循嚴格的程序要求,包括審查立遺囑人的身份、是否具備民事行爲能力、對遺產是否具備處分權等等,且訂立遺囑的過程都有相應的錄音錄影。經過公證的遺囑,在真實性和有效性上通常很難被推翻和質疑。
2 、確保遺囑內容的合法性。
公證員在辦理公證遺囑的過程中,會充分與立遺囑人及其律師進行溝通確認,確保遺囑內容合法有效,避免了立遺囑人自己訂立遺囑所帶來的因法律認知不足而產生的瑕疵和問題。
3 、能夠提供獨立的遺囑保管服務。
公證處除了辦理遺囑公證外,也可以提供公證遺囑的保管服務。因大陸絕大部分公證處在性質上屬於事業單位,並非一般的私營企業。從某種意義上而言,具備“半官方”性質,其提供的公證遺囑保管業務具有長期性和政府幹預性。立遺囑人不需要擔心未來發生繼承時,公證處關門倒閉或者找不到公證遺囑的情況。
4 、減少遺囑執行過程中的糾紛。
根據大陸《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爲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因此在衆多遺囑類型中,公證遺囑的真實性和有效性天然可被法院所認可,能夠有效減少繼承人對於遺囑是否被篡改及是否屬於立遺囑人真實意思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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