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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信託契約應予考量事項

2024年10月1日(星期二)

方燕玲會計師專欄 

委託人與受託人簽訂「信託契約」,由委託人將「信託財產」託付給受託人,讓受託人根據信託契約意旨,針對信託財產做出安排或處分。因此,信託契約的內容,關係到是否達到委託人設立信託的目的,由於應予考量事項頗多,實務上會請律師參與,以協助委託人(或授予人)起草信託契約:

信託財產:
委託人擬將哪些資產轉移給受託人以形成信託財產。

委託人:
委託人是成立信託或向信託注入「信託財產」的人。他們也可能是受益人,也可能不享有在信託項下的所有利益。委託人需要準確決定受託人可能擁有哪些權力及要包括哪些制衡措施。其可以保留個人影響信託財產管理或分配的正式能力。

受益人:
受益人可以在契約中具體指定,也可以在信託契約的時間表中按類別提及(例如「我的孩子」或「我的孫子」)。

受託人:
考慮是否指定專門擔任受託人角色的個人或公司作為信託的受託人。盡可能在契約中列出他們的全名和地址。如果選擇專業受託人,則需要與受託人討論受託人的合規標準和費用,以及需要納入信託契約的任何特殊管理權力。

保護人:
保護人是在信託契約中被賦予監督受託人行為的人,契約中可約定可能需要保護人的同意才能行使某些受託人權力,可以促進制衡。委託人需要仔細考慮可以且應該賦予保護人哪些權力。如果指定了保護人,通常會在信託契約中將列出有關罷免和任命繼任保護人的規定。

受託人的權力:
通常賦予受託人廣泛的投資權力及管理權力,旨在促進受託人對信託的投資與管理。在信託契約最終確定之前,必須仔細考慮並同意這些權力。此類權力可以包括增加或刪除受益人的權力,以及授予其他人的權力,例如保護人。

受託人的任命和罷免:
信託契約可能涵蓋如何任命新受託人,也可能涉及受託人的罷免。基於此,權力通常會依次授予指定或描述的人員,並可能由保護人負責。

可撤銷/不可撤銷:
信託契約應決定其為可撤銷或不可撤銷。一旦同意並簽署為不可撤銷,委託人就無法撤銷。或者,可以包含一項可撤銷條款,賦予某人通常是委託人撤銷該信託契約的權力。

固定/全權委託:
信託的利益是固定,賦予受益人收入或其他信託財產的權利?或者,受託人會被賦予更廣泛的權力來決定信託財產的收入和分配嗎?
對於全權信託,信託契約將賦予受託人廣泛的權力,使他們能夠自行決定向任何一個或多個受益人分配或使用收入或信託財產。在固定利息信託中,一個或多個個人通常擁有收取逐年產生的部分或全部信託收入的正式權利。

意願書:
在建立全權信託的情況下,委託人或設保人通常希望表達他們對如何管理信託並將其分配給受益人的願望。這通常透過意願書完成,以便受託人了解委託人在考慮如何行使其權力時的意圖。意願書對受託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受託人在行使其權力時應考慮到意願書的意圖。

管轄權:
信託受什麼法律管轄?哪些法院將審理有關爭議?有權更改信託適用法律的人,以及指示更改適用法律的條款。以上都可以在信託契約中指定。

本文經方燕玲會計師授權刊登,非經同意不得轉載


文章來源:本文經方燕玲會計師授權同意刊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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