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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傳承的難題,採贈與?繼承?或買賣?哪個好?

2023年3月8日(星期三)

方燕玲會計師專欄

  不動產是父母的財富傳給子女相當重要的財產,當父母的不動產想留給子女,到底是採「贈與」、「繼承」或「買賣」?哪種方式比較好?哪種節稅效果較佳?是否有其他考量?還需要注意什麼?以上林林總總問題,原本就不簡單,再加上房地合一稅的考慮層面,那就更是錯綜複雜了。

贈與傳承模式的優勢和顧慮

首先,就贈與的傳承模式來看,採行贈與傳承的優勢是,可享受分年贈與的免稅額及較低稅率。另外,因為贈與不動產的價值,是以土地公告現值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價值計入贈與總額,而公告現值及評定價值遠低於市價。因此,能夠有效降低贈與稅,不過,採贈與方式仍然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與契稅。

以上看似完美的贈與方式,可是在傳承運用上也有顧慮,父母會擔心太早贈與給子努,會失去不動產的控制權,如果將來兒女不孝怎麼辦?這個時候會建議,以書面做附條件贈與,如果能夠在地政登記時附註,那麼更具公信力了。另外,在房地合一稅的規範下,如不動產係為舊制期間取得,採用贈與的話,原來採取舊制的權利,於贈與時就使用了,將來子女出售該不動產時,就必須採用新制。如果是在二年內出售,就要繳交出售價格與公告現值價差(獲利),高達45%的房地合一稅。

繼承傳承模式的優點和考量

其次,就繼承傳承的模式來看,繼承傳承的優勢主要原因在於,依據土地稅法第28條規定,因繼承而取得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再加上遺產稅又有1333萬的免稅額度,還有不少扣除額,且遺產總額當中有相當多的免徵項目可以扣除。比較起來稅負最輕,不過繼承房產與贈與相同,其課稅稅基是較低的土地公告現值加上房屋評定現值,雖在繼承發生當時有節稅效果,但在出售時,同樣面臨高額房地合一稅的問題。不過,繼承房地產,如係於2016年前取得,其後出售房屋土地,則有選擇新制或舊制的權利。也就是說,若繼承的房產是繼承人在2016年房地合一稅實施之前就已取得,未來出售繼承房產將採舊制計算,不會被課徵高額的房地合一稅。

不動產留到繼承給子女,看似最簡單,不過,用繼承方式仍有其缺點,就是無法指定要給哪個子女,所以如果想把不動產留給特定繼承人,就必須在不侵犯特留分的前提下,用遺囑方式指定。若未預立遺囑,並詳細載明財產如何分配?繼承人容易發生爭議,而有因爭產而告上法院之虞。

買賣傳承模式要留意子女財力

為了避免子女採用贈與或繼承不動產,後續轉賣被課高房地合一稅賦,父母可以考慮先透過每年每人244萬元得免贈與稅額度,採用「逐年贈與現金」方式,幫助子女籌得購屋資金,向父母購買要傳承的不動產。另外,若子女已成年,也可搭配房屋貸款,再加上「逐年贈與現金」來支付房貸,更能縮短不動產移轉的時間。特別提醒注意的是,因子女屬於二等親內的買賣,必留意子女財力,且須有資金流程。也就是說,子女財力必須能夠負擔起房產的自備款及房貸,並有資金流程,才不會被國稅局認為是「假買賣真贈與」。

買賣的傳承模式,將來子女出售不動產,房地合一稅認定的取得成本,會是當初向父母購買的價格。因此,將來出售如果有獲利價差,必須被課房地合一稅的金額相對也較少。

再者,採用贈與、買賣、繼承這三種不動產移轉方式,其法律效力及課稅制度都不相同。贈與主要稅負有土地增值稅、贈與稅、契稅等。買賣則會遇到土地增值稅、契稅等。至於繼承只要給付遺產稅。

降低房地合一稅衝擊的方法

 不論採用以上哪種方式,子女設籍連續居住滿6年,且無供營業或出租使用,又符合房地合一「自住減稅」的規定,將可擁有售屋獲利金額在400萬內可免稅額度,即便超過400萬部分,也僅按10%低稅率課徵,將有機會大大省房地合一稅。當然,如果子女係自住,並長期持有六年以上後出售,不但有四百萬元的扣除額,且適用最低10%的稅率。

出售繼承房產被課徵的高額房地合一稅,可以再買一棟房屋來解決,也就是利用重購退稅,只要二年內換屋,不管先買後賣,還是先賣後買,小換大可以全額退稅,大換小也能按比例退稅,但前提必須是自用住宅,非住宅產品不適用以外,新購房產5年內必須維持自用並設籍,否則會被追稅。

先試算採用哪一種方式在租稅負擔上較划算

基於,在2016年1月1日房地合一稅實施之後,房產傳承方式稅計算變得相當複雜,因而提醒,有意將房產移轉子女的父母,必須先按實際情況先行設算,首先,要考量該房產取得時間點,是否需適用房地合一新制規定?其次是,子女將來如何處置該房產?如果子女計劃將不動產在短期內出售變現的話,那麼就需要進一步先試算,到底採用哪一種方式,在租稅負擔上較為划算。

留給特定子女 贈與或買賣比較好

如果是想把房產留給指定的子女,那麼就建議,採用生前贈與或買賣會是比較保險的作法。因為繼承需要透過遺囑的方式,縱然遺囑指名想將房產留給特定子女,但是仍有民法特留份的規定(特留分是應繼分的一半),如果繼承人當中有人覺得不公平,而無法達成協議,就會向法院提起訴訟,容易產生家族紛爭。即使最終做成判決,也要所有繼承人仍都出示同意,才能作房產移轉,若有繼承人不同意,可能還是導致房產由所有子女共同持有。如此一來,則無法達到將資產留給特定子取的原意。(如有進一步須求,請洽永富傳承家族辦公室)

本文經方燕玲會計師同意刊載

文章來源:本文經中華財富傳承顧問協會方燕玲理事長同意刊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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