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兩年贈與必課遺產稅?親屬關係若已「提前終結」可免申報。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指出,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在死亡前兩年內,若曾贈與配偶、民法規定的各順位繼承人及其配偶財產,在稅務申報上會被視同「遺產」,必須納入遺產總額課稅。然而,若贈與對象與被繼承人之間的「身分關係」在死亡前就已經不存在,該筆贈與財產則不必計入遺產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謂的身分關係消失,可分為兩種情境:
1. 姻親或親屬關係因離婚而消滅
舉例說明,若甲君於 115 年 9 月 1 日去世,他在 113 年 10 月 15 日曾贈與媳婦乙君一棟房屋。由於乙君已於 114 年 6 月 1 日與甲君的兒子丙君辦理離婚,導致乙君在甲君過世時,與甲君已無姻親關係,因此該棟房屋不必列入甲君的遺產總額計算。
2. 繼承人早於被繼承人離世,導致身分關係終結
若甲君的兒子丙君先於甲君離世,從丙君過世的那一刻起,他與乙君的夫妻關係便已終止。換言之,當甲君過世時,乙君在法律上已不再是被繼承人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因此甲君生前贈與乙君的財產,同樣不需要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國稅局提醒,遺產稅申報牽涉各類身分與時間點認定,民眾若有相關疑問,務必釐清法規適用條件,以維護自身稅務權益。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財政部相關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