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父母在考慮節稅或為子女謀劃時,會選擇將名下不動產提早過戶給孩子。不過,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特別提醒,贈與財產的撤銷權並非隨心所欲,一旦房屋產權已過戶完成,想要討回絕非易事。
國稅局指出,針對贈與稅申報後的撤銷規定,取決於「財產是否已完成移轉登記」。
一、 尚未過戶前:
若民眾在繳完稅後反悔,只要房屋產權尚未移轉到受贈人名下,贈與人可以檢附「贈與稅撤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如不動產買賣需附稅捐機關核準撤銷土地增值稅、契稅之文件),向國稅局申請撤銷申報,並辦理已繳稅款的退稅手續。
二、 已完成過戶後:
一旦不動產產權已登記到受贈人名下,根據稅務規定,除非符合「法定撤銷權」,否則無法任意撤回。
國稅局舉了一個令人唏噓的案例:甲先生將市值 1500 萬元的房產贈與給兒子,並繳納了 125.6 萬元的贈與稅。沒想到兒子在取得房產後,竟態度大轉變,不僅經常頂撞,更口出惡言羞辱,讓甲先生悔不當初。甲先生雖想撤銷贈與並要求退稅,但由於房地產已經過戶,在法律層面上,除非甲先生向法院提起訴訟,並經法院判決確認擁有「法定撤銷權」,才能據此回復房地所有權,並獲准向國稅局辦理撤銷申報與退稅。
什麼情況符合「法定撤銷權」?
根據《民法》,若贈與是基於受贈人有違法行為或未盡義務,才具備撤銷資格,例如:
1. 贈與人因受詐欺或脅迫而誤導贈與。
2. 附帶義務之贈與,而受贈人不履行其義務。
3. 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故意侵害、違法處罰,或未履行法律規定的扶養義務。
國稅局最後強調,財產贈與事關重大,建議父母在行動前務必三思。若在產權完成過戶後發生子女不孝等情事,由於撤銷過程必須經歷繁瑣的法院訴訟流程,將造成不必要的資產損失與精神折磨,不可不慎。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財政部相關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