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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海外資產四大常見報稅謬誤

2026年9月16日(星期三)

近年來國人投資海外理財商品日趨熱絡,然而不少民眾因對稅務法令一知半解,導致申報時踩雷,甚至面臨補稅與罰款的風險。依據法規,若您的申報戶內全年取得的海外所得合計達新臺幣 100 萬元,且個人基本所得額超過免稅門檻(目前為 750 萬元),則必須依法申報「個人基本稅額」。

高雄國稅局特別整理出四大申報陷阱,提醒納稅人應主動檢視:

1. 誤以為國稅局會幫忙列入查詢清單
很多人以為海外所得就像國內薪資一樣,會顯示在稽徵機關的查詢系統內,因此直接依據「稅額試算通知書」申報。事實上,海外所得並不包含在國稅局提供的所得查詢清單內。請投資人務必向金融機構主動索取交易年度的所得明細,確認精確類別與金額,切勿輕信系統試算而漏報。

2. 錯誤運用虧損互抵及遞延概念
許多投資人誤以為海外的財產交易損失可以和利息所得相互抵銷,或者將損失遞延至未來年度扣抵。但國稅局指出,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僅能抵扣「同年度」的「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且不能與其他類別(如海外利息或股利)互抵;若當年已無交易所得可扣抵,剩餘損失將無法結轉至下一年。

3. 基金轉換被誤認為「沒現金進帳就不算收入」
部分投資人以為海外基金轉換時,因為沒看見資金匯回國內帳戶,就不存在所得。但從稅務角度來看,基金轉換的過程,本質上即等同於贖回舊基金、再用資金申購新基金,因此在「轉換年度」就已產生實現損益,必須依法計算並申報。

4. 將 KY 股(海外公司股利)混淆為國內所得
常見許多人以為在臺上市櫃的境外企業(即俗稱的 KY 股)發放的股利屬於國內所得。其實,KY 股的配息歸類於「海外所得」,同樣不列入國稅局提供的查詢清單。一旦每戶的全年合計數達 100 萬元,投資人必須依據憑單自行完成申報。

誠實申報是上策,逾期補報仍有挽救機會

國稅局提醒,海外理財雖獲利可期,但稅務義務不可馬虎。若投資人發現過往有申報疏漏,建議在尚未被檢舉或國稅局展開調查之前,儘速向所轄稅務機關自動補報並繳納稅款及利息,即可適用免罰條款。請務必落實自我檢視,以免節稅不成反而賠上罰金。

 

 

資料來源:依據財政部新聞稿整理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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