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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繼承取得舊制房屋,得按物價指數調整成本後計算財產交易所得

2026年9月16日(星期三)

出售繼承而來的舊制房產,現在算所得稅更划算!財政部放寬標準,讓納稅人可依「消費者物價指數」來調整成本。

臺北國稅局指出,若您名下的是適用舊制(即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2款)的繼承房屋,在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時,除了能扣除成本及相關移轉費用外,現在還能將繼承當下的「房屋評定現值」,依照出售時的物價指數比例進行調整。此舉是為了緩解長期以來因為通貨膨脹,導致帳面所得被無形墊高、造成稅負過重的問題。

這項新規定(財政部115年7月15日臺財稅字第11504549440號令)適用於「尚未核課確定」的所有案件。只要國稅局已掌握或您已提供確切的實際成交價,在申報時,即可將繼承日的房屋現值,乘上「出售月物價指數/繼承月物價指數」的比率,作為調整後的取得成本來進行減除。

實際算給你看:
以甲君為例,他於100年12月(物價指數92.09)繼承了一半持分的房屋,當時評定現值為92.09萬元;之後在114年8月(物價指數110.07)以500萬元售出,相關稅費開支共7.91萬元。

• 舊製做法:財產交易所得為 500萬 - 92.09萬 - 7.91萬 = 400萬元
• 調整後做法:將繼承成本透過物價指數調整(92.09萬 × 110.07/92.09 = 110.07萬)。新的財產交易所得則變為 500萬 - 110.07萬 - 7.91萬 = 382.02萬元

可以看出,運用指數調整後,課稅所得額明顯降低,幫民眾省下不少稅金。

最後,國稅局特別提醒,處理這類房屋交易,記得要在過戶年度的隔年5月報稅時,將計算後的所得額如實填入綜合所得稅進行結算。若對於調整比例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付費專線 0800-000-321 或諮詢各地稅務分局,別讓自己的節稅權利睡著了!

 

 

資料來源:依據財政部新聞稿整理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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