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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自有資金無償代他人購置資產,依法應納贈與稅

2026年9月16日(星期三)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指出,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納稅義務人若以個人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該筆購置資金將被視同贈與,依法必須繳納贈與稅。若所購資產為不動產,其贈與金額將依土地公告現值或房屋評定現值作為覈定標準。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稅法規定,視同贈與之不動產價值,土地部分採公告現值計算,房屋部分則採評定標準價格覈定。

國稅局分享了一起實際案例:一名未成年人甲君於114年間購入新北市精華區房產,總交易金額達5,600萬元。由於該交易金額與甲君年齡及資力明顯不符,經國稅局深入查覈,發現購屋款項全數由其父乙君直接匯款至賣方帳戶,此舉已構成稅法所定義之「以贈與論」情事。國稅局隨即通知乙君於期限內補辦申報。最終,乙君依據該房產之土地公告現值與房屋評定價值,合併申報贈與總額2,200萬元,經國稅局覈定應繳納贈與稅約195萬餘元。

國稅局特別提醒,若納稅義務人有以自有資金無償協助他人購置財產之情事,符合法律定義之贈與課稅要件,務必主動誠實申報。若於接獲國稅局通知後,未在規定時限內完成申報程序,除了須補繳贈與稅款外,國稅局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規定,視其違反申報義務情節,處以應納稅額兩倍以下之罰鍰。籲請納稅義務人務必審慎注意相關規範,以維護自身權益,避免因疏忽而面臨額外處罰。

 

 

資料來源:依據財政部新聞稿整理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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