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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所遺生前自益信託之農地,不得免徵遺產稅

2026年9月10日(星期四)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農地經依法辦理自益信託登記後,委託人死亡,其所遺留之遺產標的為「權利」,而非「土地」,縱該農地實際仍作農業使用,亦無免徵遺產稅之適用。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遺產中的農地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並繼續作農業使用,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該農地之價值。即遺產標的必須符合農地、作農業使用、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等3要件,才能免徵遺產稅。委託人將農地交付信託並約定以委託人死亡為信託關係消滅事由之一,於完成自益信託登記後,土地名義所有權人已登記為受託人,是當委託人死亡時,其繼承人所繼承之遺產標的為對該農地享有移轉請求權,即信託利益之權利,故無法適用農地免徵遺產稅規定。

該局舉例,委託人甲君訂定自益信託契約,並將農地信託登記給受託人乙君(甲君之子),信託期間由乙君管理耕作該農地。甲君死亡時,就該信託契約所遺留之遺產標的為權利而非農地,不得於遺產總額中扣除農地價值。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財政部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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