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燕玲會計師專欄
對於企業家族而言,家族信託的設立注重的是財富的多代傳承,從設立人的角度出發,其目的是多元的。當下我國主要的家族信託客戶群體以第一代創業者為主,總體上而言缺乏跨境金融、法律、稅務等方面的知識,由於牽涉不同管轄法域交錯,因此,在境外家族信託的設立過程中非常需要專業人員協助,提醒注意風險及特別考量因素。
一、信託目的
信託目的雖然不直接影響其法律上的效力,但從根本上決定了信託設計的路徑。考慮信託目的時,應該綜合考量委託人的婚姻情況、所在國、財產形式、未來規劃等。同時需要強調,信託目的必須合法及避免違背公序良俗的安排,這是世界各國信託法律的共識 。
二、受託人的選擇
自然人作為受託人有著納稅身份和管理能力等方面先天不足,在實務中會選擇專業受託人。在選擇信託公司時,其經營歷史、分支機構、團隊的穩定性等都應當予以考慮,特別是準據法域,是其中的關鍵因素。在選擇準據法時,信託的最長期限、信託允許保留的權利等因素較為重要。在明確了信託目的及選定境外管轄法域後,委託人應當對受託人的條件進行調查,評估其是否有條件和能力實現信託目的。
三、信託監察人
相對於國內家族信託,境外家族信託中更普遍地運用了監察人制度,亦即保護人制度。因為合適的監察人可以做到制衡受託人,保障委託人和受益人的利益,確保信託目的的順利實現。以BVI(英屬維京)、開曼、澤西島等地區法律為例,常見的保留權利酌情信託中會約定:受託人行使信託資金運用、分配、增加/排除受益人等操作時,需經保護人書面同意 。除了配偶、子女之外,得到設立者信任的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人士也常常會承擔保護人的職責。為必須注意如果保護人權力過大,將引發道德風險。
四、當地政治和經濟的穩定性
家族信託的存續時間往往較長,而通常設立信託境外管轄區往往是較小的國家和地區,其政治、經濟發生劇烈變化的可能性較大,此類風險一旦發生,就會波及境外家族信託的順利運行。所以,委託人需要對境外管轄區的人口、政治形勢、經濟規模、基礎設施等進行評估,以考察其政治和經濟的穩定性。
五、其他國家在當地的影響力
大多數境外管轄區是規模較小的國家或地區,往往會在經濟、政治等方面受到大國影響。因此,委託人需要評估所選擇的離岸地多大程度上受其他國家的影響。
六、相關國家、地區的法律政策風險
境外家族信託的重要功能在於資產隔離和稅務籌劃,而在許多法域中,上述功能的實現直接依賴於信託財產的獨立性,如設立者自己擔任保護人,且保護人擁有的權利過於廣泛時,可能構成對信託財產的實際控制,從而影響信託財產的獨立性,進而在司法進程中被法院否認信託財產基於其獨立性而享有的各種權利 。每個國家的法律、稅務各不相同,要真正深入了解境外家族信託,需要具備全球化的視野,通曉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的區別與邏輯,知道各境外管轄區的特點和優勢,這樣才能有效的實現信託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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