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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財富傳承主要租稅之贈與稅

2025年8月26日(星期二)

方燕玲會計師專欄 

在規劃家族財富傳承持有架構設計及配置過程當中,涉及與傳承直接相關的租稅成本有:贈與稅,遺產稅,所得稅,土地增值稅,房地合一稅、CFC(受控外國公司)法及信託課稅,僅就家族財富傳承主要租稅之贈與稅說明如下:

一、課徵的對象
贈與稅課徵的對象依遺產贈與稅法第3條規定分為:
1. 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
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之財產為贈與者,課徵贈與稅。
2.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
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課徵贈與稅。亦即界定課贈與稅的課稅對象包括,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境內及境外之財產贈與為都要課贈與稅。 非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境內之財產贈與課贈與稅。

二、贈與稅的種類:
依贈與稅法相關規定則分為一般贈與及以贈與論之視同贈與。
1.一般贈與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本法稱贈與,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

2.以贈與論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規定:財產之移動,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以贈與論,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1)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
(2)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
(3)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
(4)因顯著不相當之代價,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出資與代價之差額部分。
(5)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但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
(6)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

三、贈與稅之計算
贈與總額:贈與人每年贈與之財產全部(扣除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財產)
課稅贈與淨額=贈與總額-免稅額-扣除額
應納贈與稅額=課稅贈與淨額×稅率-累進差額
1.免稅額:每人一年贈與免稅額244萬元,不限贈與對象。
2.課稅級距金額:
(1)贈與淨額2,811萬元以下者,課徵10%。
(2)超過2,811萬元至5,621萬元者,課徵15%。
(3)超過5,621萬元者,課徵20%。

富有家庭父母基於愛護子女,通常會資助在國外成家立業的雙重國籍子女在當地購置不動產,如果購置的不動產在美國,因美國對於外國人匯入資金贈與本國人並無贈與稅。因此,國人容易誤以為不須課徵贈與稅或國稅局不會調查,以致漏報贈與稅。以下三種情況應該特別留意:
1.結購大額外匯於二親等親屬國外帳戶。
2.不論贈與境內或境外的財產,都應依法申報繳納贈與稅。
3.以海外戶頭贈與仍應申報。


本文經方燕玲會計師同意授權刊登


文章來源:家族傳承之法律機制:以信託與股權規劃為中心(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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