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燕玲會計師專欄
家族財富和傳承一直是高資產人士的難題,尤其在亞洲華人地區,企業家通過辛苦打拼下來的產業帝國和點滴積累的家族財富,由於沒有妥善的安排與規劃,因此,很難逃過「富不過三代」的魔咒。反觀歐美大型家族在百年前就已著手家族傳承規劃,例如羅斯柴爾德家族(Rothschild family)和洛克菲勒家族(Rockefeller family),都通過家族信託這種財富傳承工具成就了百年基業長青。
一、家族財富管理目標
在台灣,越來越多的高資產家庭意識到家族財富管理,不應該僅僅局限於投資和保險方面的規劃和管理,還應當考慮到一個家族終極目標是管理和維護世代傳承的財富。家族目標反映了家族的財富觀,決定了家族的走向。一個家族可以目標短視,只追求物質財富的增長或者只是簡單將財富分配給下一代任其揮霍,不關注家族的長遠發展。此外,家族可以透過信託規劃,追求家族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的同步增長,並將財富作為家族的共同財富,改變財富宿命 。大家琅琅上口的「富不過三代」的出處。為我國三千年前聖賢《孟子.離婁下》:「君子之澤,五世而斬」演變而來。完整句子為:道德傳家,十代以上,耕讀傳家次之,詩書傳家又次之,富貴傳家,不過三代。
二、信託制度的法律機制和功能
家族信託是全球各國普遍推行的一項財產保護法律制度。不可否認,境內家族信託與境外離岸家族信託存在差異,但其本質是相通的,功能也是類似的,建議傳承者依據資產所在地選擇設立境內家族信託或者境外家族信託。信託制度適合家族財富管理的目標,乃是因為信託制度的特殊法律機理和信託功能。僅分述如下:
(一)信託財產「一物二主」
信託制度將信託財產的所有權、處分權、使用權、收益權分開,其中受託人擁有信託財產的所有權、處分權,受益人擁有使用權、收益權 。
(二)信託利益自由安排
與傳統的財產繼承財產利益安排方式不同的是,信託的利益安排更為靈活。根據委託人的信託目的,受益對象、受益內容、利益分配等都可以完全按照委託人要求來設置 。
(三)信託財產獨立管理
信託財產相對於委託人的財產是相對獨立的與自身作為切割,信託財產相對於受託人也是相對獨立的擁有所有權和處分權,受益人只享有信託財產的使用權和收益權。
(四)信託財產(契約)連續管理
我國信託法對信託契約並未定有期限,惟國內信託業者顧及稅法課徵通常會訂有有期限。國外部份國家或地區的信託法對於信託財產(契約)無限定期限,信託財產可以永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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