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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信託的修法和真正做公益

2025年8月7日(星期四)
方燕玲會計師專欄 

隨著《財團法人法》的立法管制趨嚴,公益信成立數量在2016-2018年間暴增,又主管機關對於公益支出比例及下限未有嚴格規範,而讓公益信託有「假公益、真避稅」之嫌。國內公益信託遂有取代財團法人基金會,逐漸成為財團傳承家族股權的工具。

為防微杜漸,法務部於2019年8月中旬提出信託法部分文修正草案,針對目前法律疏漏予以填補,修法重點包括明定設立時條件、財產類型及運用計畫、設定年度公益支出比率、強化監督與資訊揭露等。在歷經朝野立委至少個五版本的提案、2020年監察院出具公益信託調查報告後,於2021年4月行政院終於通過《信託法》公益信託專章修正草案。

公益信託顧名思義就是為創造公共利益而成立的信託。依我國信託法第69條規定,舉凡為了達到慈善、文化、學術、教育、宗教及維護自然環境等各種目的,都可以設立公益信託。由於2019年初開始施行財團法人法,在此之前的幾年,部分企業家族轉向以設立公益信託方式來間接持有家族投資企業,其中以2015年成立的「公益信託林堉璘宏泰教育文化公益基金」(以下簡稱林堉璘公益基金)規模最大。

林堉璘公益基金的信託資產主要由宏泰集團旗下泰賀、泰發、朝隆、泰翔四家未上市櫃投資公司股票組成,股票價值合計超過三百億元。龐大的資產足足占了全國公益信託總金額的四成之上,為全台最大的公益信託基金。然而,這四家投資公司分別轉投資的泰建、呈達、泰聯等十六家公司,以及十六家再轉投資的八家投資公司,其中竟不乏是宏泰集團旗下群益證券、宏盛建設、宏泰人壽的前十大股東 。

經側面了解當年林創辦人的遺願,是希望將畢生努力的家產捐出做公益。該基金會執行長林鴻南先生在接受媒體今周刊訪問時,亦表示將仿效洛克斐勒(Rockefeller)家族不只捐款,更要百年永續。唯依目前信託法公益信託適用一般信託規範,委託人在捐出財產後,受託人(通常是銀行)才真正擁有信託財產的「運用決定權」。委託人只擁有監督受託人的權力,就現行及修正中的我國信託法規定,是不能主導公益信託基金的運作。

信託法修正法案中有關防堵“假公益真避稅”主要內容
為導正讓公益信託真正信託為公益,完善公益信託制度,行政院會2021年4月通過「信託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目前仍在立法院會審議中。該修正法案中有關防堵“假公益真避稅”主要內容包括 :

一、限制非現金財產捐贈價額:
增訂以一定價額以上之非現金財產作為設立公益信託之財產,或公益信託設立後接受一定價額以上之非現金財產捐贈,受託人應先檢具財產運用計畫報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許可。

二、規定每年公益支出最低比例:
增訂公益信託辦理信託事務年度支出之最低比率;受託人管理及運用信託財產應負擔之義務及運用信託財產之方法。

三、資訊揭露
增訂公益信託之資訊揭露制度;公益信託之財產達一定規模者,其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四、利益迴避
增訂公益信託達一定規模者,應設置諮詢委員會與其功能,以及諮詢委員之利益迴避、專業人員比率及無給職。另明定信託監察人之利益迴避、職權及消極資格,並定明其無給職。

五、信託關係消滅後之信託財產
修正信託行為所定信託關係消滅後之信託財產歸屬權利人,應以同一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督之公益法人、公益信託或各級政府為限;並明定信託財產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法人、團體之法律效果。
從以上修法觀之,公益信託的主管機關是政府機關,將來存在許多公權力干預及法規變更的不確定性,以上公益信託基金如果已經從事控股股權投資,因主管機關對公益信託有相當程度公權力干預權,實難作為百年傳承的規畫工具。公益信託解散財產歸國庫,公益信託最後就是做公益。公益信託並不能隨心所欲的作為傳承工具,惟適合作為家族慈善回饋社會的公益組織。

本文經方燕玲會計師同意授權刊登

文章來源:家族傳承之法律機制:以信託與股權規劃為中心(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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