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燕玲會計師專欄
案例背景:
翁董事長 70 歲,夫人已經過世,共有子女三人,都已成年;長子及次子在自家企業也歷練數年,已可負責公司重要部門的業務;長女已經出嫁,長年居住澳洲。其擔任市價 50 億元上市科技公司董事長,持股 30%,可以完全掌控公司股權,公司每年股票殖利率約 5%,每年配息約新臺幣 0.75億。翁董喜歡投資藝術品(古董,瓷器及字畫),總價值約新臺幣 8 億元。另外,他因擔憂日漸升高的地緣政治風險,也買了不少黃金商品避險。在此之前他已經詢問顧問,有關以上市公司股票作價成立閉鎖性公司,以及連結家族信託的相關規劃。但是關於手上的藝術品、黃金及遠嫁澳洲的女兒資產傳承等尚未規劃。因此再度詢問相關解決方案。
請問您該如何提供建議及給予適當的規劃?
一、藝術品傳承規劃及課稅議題
翁董有為數頗多的藝術品收藏,茲就藝術品三種傳承方式分析及建議如下:
1. 繼承
藝術品涉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6條第 4款規定:得不計入遺產總額。也就是說,遺產中有關文化、歷史、美術之圖書、物品,經繼承人向主管稽徵機關聲明登記者。但繼承人將此項圖書、物品轉讓時,仍須自動申報補稅。
2. 出售
依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 29條規定辦理。符合相關規定可採分離課稅。由文化藝術事業於給付成交價款時,從 6%的利潤率中扣繳 20%稅款。亦即實質稅率 1.2%,不再併入個人綜合所得額。
3. 信託
交付信託將喪失前述遺產及贈與稅不計入遺產的租稅優惠,另外,藝術品的估價及保存不易,信託業者亦有所考量。 (可考量和具公信的藝術品保管鑑價機構合作,仍待進一步研究)
4. 建議
除有資金需求或藝術品跌價疑慮可以出售外,目前以繼承為較佳選擇。
二、黃金傳承規劃及課稅議題
近年以來的全球經濟的不確定性及地緣政治風險,黃金作為保值跟理財的工具,向來是一個很受歡迎的標的。隨著金融商品設計的多樣化,投資黃金的管道,除了傳統在銀樓買買實體的金條外,已經衍生出黃金存摺、黃金基金和黃金期貨的不同的方式。然而,投資黃金的方式不同,所衍生出所得稅負也不相同,個人投資黃金申報綜合所得稅時要留意相關規定。(以下摘錄自高雄國稅局新聞稿。
(一)投資黃金現貨:
例如金條、金飾、金塊等,屬於一時貿易的交易,則依賣價6%計算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計算,適用5%至40%稅率。如果以營利為目的的經常性買賣,則應辦理稅籍登記,買賣黃金的所得屬於營利所得,同樣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計算。
(二)投資黃金存摺、黃金撲滿:
則交易產生的所得屬於財產交易所得。損益計算方式,以出售時成交價,減除取得成本及費用後餘額,併入綜合所得稅計算,如有損失,得自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減除,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扣除,或扣除不足,得自以後三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三)投資黃金基金:
則分為國內基金和國外基金。1、國內基金的投資標的在境內且有配息,依《所得稅法》屬於我國證券交易所得,目前停徵。屬綜合所得課稅範疇;2、國內基金投資標的在國外,所獲配利息,以及境外基金所獲配利息和利得,則屬海外所得。提醒注意的是,以上提及的配息及出售利得,必須併計其他海外所得,一申報戶海外所得,達新台幣100萬元者,全數應併入個人基本所得稅額計算。
(四)投資黃金期貨:
目前期貨交易所得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停徵,但投資人為我國境內居住者,其投資國際黃金期貨的利得,必須併計其他海外所得,一申報戶達100萬元者,須全數併入個人基本所得稅額計算。
六、家族成員為澳洲公民及常駐居民的考量
本案例中小女兒已經遠嫁澳洲並長期定居,為澳洲公民及常住居民。做為澳洲常住居民,需繳稅的所得收入來源包含澳洲境內外。 亦即需就在澳洲和其他國轄區賺取的收入和資本利得繳稅,茲分別說明如下:
1. 所得稅:個人按累進稅制納稅,最高邊際稅率為 47%(含 2% 的醫療保險稅)。
2. 資本利得:個人所居住的自用住宅可免於資本利得的計算,其他併入所得計算。
3. 遺產及贈與稅:澳洲是沒有遺產稅的國家,如果是受益人或合法的私人代表,將被視為在該被繼承人死亡日獲得該資產,但是在繼承該資產時,不需要支付資本增值稅(Capital Gains Tax, CGT)。所繼承資產將來出售(死亡日為相應資產購買日期及價值),如有獲利要支付資本增值稅。
4. 澳洲與我國訂有租稅協定及 CRS:
小女兒所分配的受益權,在繳交我國所得稅後,可以做為澳洲所得稅抵減。翁董事長在做資產分配時,可以考量分配較高比例在藝術品及不動產等 CRS免申報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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