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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居住者規定的外籍人士應如何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2025年6月19日(星期四)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下稱居住者)指

(1)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
(2)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

外籍人士如符合前述居住者的規定,其113年度的所得應於114年5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稽徵機關申報綜合所得總額、免稅額及扣除額,有應納稅額者應於申報前自行繳納;外籍人士如居住在臺北市或高雄市,請向臺北國稅局或高雄國稅局(總局)外僑股辦理申報,如居住地不在臺北市或高雄市,請向申報時居留證地址所在地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申報。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財政部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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