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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WHC 基於共同意願拒絕索賠,但以專有禁止反言為由允許索賠

2024年6月27日(星期四)
英格蘭和威爾斯高等法院 (EWHC) 駁回了兩兄弟基於其父母共同遺囑提出的遺囑質疑;然而,它允許以專有禁止反言為替代理由的主張。

這項挑戰是由理查德·溫特(Richard Winter) 和阿德里安·溫特(Adrian Winter)(原告)提出的,他們的父親(死者)於2015 年立下遺囑,將其在家族企業中的股份留給了第三個兒子菲利普(被告)。原告辯稱,死者及其母親於 2001 年過世,並於 2000 年訂立共同遺囑,將生意平分給三位兄弟姊妹。
在她去世後,他們的母親將她在農業合夥企業中的份額留給了三個兒子,其餘份額均等地留給了死者。原告反對死者後來改變遺囑的決定,認為他們的父母最初也以同樣的條款訂立了遺囑。
儘管死者2000年所立遺囑的執行版本並未被發現,但被告對此並未提出異議。相反,他辯稱遺囑不是相互的,死者不受不改變遺囑協議的約束。
EWHC 指出,沒有任何此類協議的書面證據,也幾乎沒有證據表明父母雙方就其遺囑意圖與任何人進行過任何討論。這位母親在去世前不久曾與另一位家庭成員談論過她以及死者希望將生意傳給孩子們的願望,但 EWHC 表示,這樣的協議還不夠深入。
法院發現,該家庭律師持有的檔案中也沒有任何內容可以支持共同遺囑案件。律師在交互詰問中承認,他沒有詢問父母是否打算訂立共同遺囑,但表示那是因為當時的情況沒有任何跡象表明他們可能有這樣的意圖。
EWHC 評論道,「阿爾伯特覺得自己能夠毫無愧疚地改變自己的遺囑,這一事實表明他同意布倫達的觀點,即她死後他的遺囑不能被撤銷」。它還指出,死者被認為是“一個忠誠的人,有義務履行自己的承諾”,這不利於共同遺囑的情況,“其基本特徵是立遺囑人之間達成協議,倖存者的遺囑不能改變” .'
因此,EWHC 駁回了申訴人案件的這項理由。然而,它確實允許他們以專有禁止反言為替代理由,主張獲得父母合夥企業和公司資產(儘管不是他們的個人資產)的三分之一份額(Winter v Winter,2023 EWHC 2393 Ch)。

Industry News 資料來源:
巴利II,STEP 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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