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贈與人捐贈財產時,受贈單位如已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並符合「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祭祀公業財團法人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或贈與總額適用標準」之規定,則該筆捐贈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
該局說明,個人捐贈財產交付受贈單位時,該財產若為應辦理產權登記(如不動產等)者,於辦理移轉登記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當事人須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相關證明書始得移轉,惟捐贈之財產屬免辦理產權登記(如現金等)者,倘贈與人先行交付財產,受贈單位於受贈後始經稽徵機關審查不符合前揭標準規定,將追補贈與人贈與稅並處罰鍰。
該局舉例,甲君於112年自其銀行帳戶轉帳200萬元贈與子女,另轉帳350萬元捐贈某財團法人,經其子女及該財團法人允受,當年度贈與金額超過免稅額244萬元,甲君未申報且該財團法人經審查後不符合不計入贈與總額規定,則甲君當年度贈與總額550萬元,應納贈與稅額30.6萬元〔(贈與550萬-免稅額244萬元)×10%〕,並處罰鍰30.6萬元。
該局提醒,倘個人當年度贈與金額加計捐贈財團法人金額已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之免稅額者(111年1月1日後為244萬元),應先向稽徵機關申請審查並核發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後,再交付捐贈財產。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財政部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