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公司將資金貸與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利息偏低,應設算利息收入課稅。 依據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而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銀行利息收入3萬元,惟上下年度資產負債表借方股東往來餘額變動增加8,000萬元,經查係甲公司於110年1月1日將資金8,000萬元借與股東並約定無息。依前揭規定,應按110年1月1日臺灣銀行基準利率2.366%,設算利息收入1,892,800元【=80,000,000元×2.366%】,調增課稅所得1,892,800元,補稅378,560元。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若有將資金貸與他人未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偏低之情形,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應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自行依法調增利息收入,以免遭調整補稅。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財政部新聞稿
營利事業110年度出售不動產,有4種申報書填寫方式 2022年3月24日(星期四) 本網站編輯部 110年度出售之房地適用何種稅制,申報書又該怎麼填寫?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
個人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 2021年12月15日(星期三) 本網站編輯部 個人自110年起,出售未上市(櫃)證券交易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稅額課稅,特予提醒相關所得額計算、原始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