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財政部函釋外國營利事業碳交易課稅原則 財政部112年12月4日台財稅字第11204681100號令核釋,外國營利事業透過臺灣碳權交易所建置之交易平臺出售國外碳權之所得,為我國來源所得,應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所得計算方式二擇一 1. 核實計算所得:外國營利事業可提示帳簿、文據供核者,應以出售國外碳權交易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核實計算交易所得。 2. 推計所得:外國營利事業無法提示帳簿、文據核實計算所得者,得以交易收入按淨利率10%計算交易所得。 申報納稅方式 1. 在台灣有固定營業場所:由固定營業場所併同辦理結算申報納稅。 2. 在台灣無固定營業場所:應委託臺灣碳權交易所依規定之淨利率計算所得,並按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之扣繳率20%計算應納所得稅,於交易價款中扣除並代理申報納稅。惟該外國營利事業得自取得收入之日起算10年內,提示相關帳簿、文據,向臺灣碳權交易所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請核實減除該收入之相關成本費用,重行計算所得額,並退還溢繳稅款。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財政部解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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