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之共有房屋、土地於105年1月1日以後經法院裁判變價分割,並由執行法院拍賣,共有人於拍賣程序中,因參與應買或聲明優先承買而取得房屋、土地,且其取得之權利範圍超出原應有部分之權利範圍(下稱原權利範圍)者,嗣再行出售時,應依規定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
該局說明,共有人出售變價分割拍賣程序中,因參與應買或聲明優先承買而取得之房屋、土地,其屬與原權利範圍相當之部分,應以共有人取得原共有房屋、土地之日為取得日,其屬超出原權利範圍之部分,則應以共有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為取得日,如取得日在105年1月1日以後,則應依規定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1年11月間買賣取得A地1/4持分之權利範圍,嗣因該土地共有人眾多,每人應有部分無法單獨使用,向法院訴請分割共有物,經法院判決變價分割,甲君參與應買,以800萬元取得A地全部之權利範圍(含原權利範圍:A地之1/4持分及超出原權利範圍部分:A地之3/4持分),並於106年6月間領得權利移轉證書,嗣於111年7月間以1,800萬元將A地持分全部出售,惟未依規定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經該局查獲,以其參與應買取得A地權利範圍超出原權利範圍部分(即A地3/4持分之權利範圍)之取得日在105年1月1日以後,屬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課稅範圍,依查得資料核定課稅所得420萬元【成交價額1,350萬元(1,800萬元 X 3/4)—可減除成本600萬元(800萬元 X 3/4)—可減除移轉費用30萬元(1,350萬元 X 3%=40.5萬元,以30萬元為限)—土地漲價總數額300萬元】,並按持有期間(超過5年,未逾10年)適用之稅率20%計算補徵稅額84萬元及裁處罰鍰。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財政部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