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站編輯部)
高雄國稅局表示,遺產稅申報三大常見雷區,
一、死亡前兩年內贈與配偶或特定近親財產。
目前稅法規定,贈與配偶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贈與配偶以外他人財產未超過當年度免稅額244萬元,也免徵贈與稅,因此常有被繼承人透過生前贈與方式移轉財產。
但死亡前兩年內贈與配偶、依民法第1138條及1140條規定的各順序繼承人如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等及各順序繼承人配偶財產,視為被繼承人遺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二、存放銀行保管箱內的物品。
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向銀行等金融機構租用保管箱,該箱內現金、外幣、黃金及珠寶飾品等財產,除符合遺產及贈產稅第16條規定屬不計入遺產總額財產外,皆屬被繼承人遺產,應併入遺產稅申報。
三、被繼承人申請退休後死亡,由繼承人領取退休金。
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已向雇主申請核准、但尚未領取的退休金,死亡後才發放給繼承人受領,就死亡時點來看,該退休金屬被繼承人死亡前已存在有財產價值權利,應併同遺產稅申報。
高雄國稅局提醒,繼承遺產都應在親人死亡日起六個月內申報遺產稅,不要因疏於查證而不申報或漏報,以免被罰。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