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站編輯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1條之1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確定為其所有之財產,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仍應補申報遺產稅。 該局補充說明,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補申報遺產稅。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聞稿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或特定近親之財產,應視為遺產,併入課稅 2023年2月1日(星期三) 本網站編輯部 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時,若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對配偶或特定近親有贈與財產情事,須注意應併入被繼承人遺...
申報個人房地合一稅,應以「實際支付金額」為取得成本 2023年2月1日(星期三) 本網站編輯部 納稅義務人申報個人房地合一稅時,應以實際支付金額為取得成本。個人購買房屋、土地(以下簡稱房地)時,如有取得...
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110年7月1日以後轉讓之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收入、費用認定原則 2022年4月13日(星期三) 本網站編輯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110年7月1日以後轉讓之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出售人實際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