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站編輯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1條之1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確定為其所有之財產,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仍應補申報遺產稅。 該局補充說明,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補申報遺產稅。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聞稿
繼承人以遺產存款繳納遺產稅,多數決同意即可申請 2024年2月23日(星期五)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繼承人為繳納遺產稅,得申請以被繼承人遺產中的存款繳納,若無法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得由繼承人以「多數...
家族企業治理 | 家族企業應儘早規劃交接班計畫 2021年12月16日(星期四) 道源家族治理辦公室創始人吳振山 據統計台灣有上市的家族企業約占上市公司中的70%,香港佔有40%,大陸佔有33%。據英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