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站編輯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1條之1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確定為其所有之財產,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仍應補申報遺產稅。 該局補充說明,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補申報遺產稅。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聞稿
瑞士:Pillar Two 實施,將應用所得涵蓋原則(IIR)而不是低稅利潤原則 2024年9月20日(星期五) 瑞士聯邦委員會決定自2025年1月1日起實施國際所得涵蓋原則(IIR),以補充2024年已推出的瑞士補充稅。這兩項稅收原...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法定免徵遺產稅的土地,免併計遺產總額 2023年12月22日(星期五)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及特定親屬的土地,如該贈與土地在法律上同時有免徵贈與稅及遺產稅的規定,...
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方案不會增加房屋出租人稅負 2023年7月26日(星期三) (本網站編輯部) 為鼓勵多屋族將住家用房屋釋出,提供出租使用,財政部規劃自113年7月1日起實施之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