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站編輯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1條之1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確定為其所有之財產,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仍應補申報遺產稅。 該局補充說明,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補申報遺產稅。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聞稿
以子女名義標購國有不動產並支付價金,贈與稅計算報你知 2025年2月27日(星期四)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父母以子女名義標購國有不動產並支付價金,其贈與金額以該不動產之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計算。...
金管會正式啟動「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路徑圖」 2022年3月11日(星期五) 本網站編輯部 因應氣候變遷衝擊及國際間對永續議題關注,協助我國企業及早因應訂定其減碳目標,金管會)於2022年3月3日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