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站編輯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1條之1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確定為其所有之財產,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仍應補申報遺產稅。 該局補充說明,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補申報遺產稅。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聞稿
銀行連環爆,資金要放哪才安全?36年資歷投行家:不是香港和美國 2023年3月31日(星期五) 文/黃齊元藍濤亞洲總裁、台灣併購與私募股權協會創會理事長 瑞士信貸(CreditSuisse)是具有167年歷史的瑞士老...
法院判決確定將房地移轉受贈人時,贈與稅如何計算? 2022年9月13日(星期二) 本網站編輯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房地贈與契約,因契約效力之爭議提起訴訟,經法院判決確定贈與人需移轉贈與標的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