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站編輯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1條之1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確定為其所有之財產,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仍應補申報遺產稅。 該局補充說明,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補申報遺產稅。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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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將發布令釋調整不動產抵押貸款所適用之風險權數 2022年2月18日(星期五) 本網站編輯部 為強化本國銀行不動產暴險計提資本之風險敏感性,金管會經考量銀行適用選擇性信用管制措施後,部分不動產抵押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