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站編輯部)
財政部說明,立法院財政委員會通過之「證券交易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重點如下:
一、增訂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發行認購(售)權證,於該權證上市或上櫃日至到期日期間,基於履行報價責任規定及風險管理目的,自本條文生效日起5年內,出賣認購(售)權證避險專戶內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標的股票者,其每日交易成交總金額在避險必要範圍內之部分,證券交易稅稅率由現行3‰調降為1‰,並授權本部會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就避險必要範圍之認定基準等及其他相關事項訂定子法規。
二、增訂代徵人及證券自營商應將權證避險專戶之交易明細列具清單,依規定期限送交稅捐稽徵機關。
三、因應權證避險股票交易證券交易稅稅率調整,證券商及稽徵機關亦須配合修正相關作業系統,且財政部須會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訂定子法規,爰定明相關條文自公布後6個月施行。
四、刪除加徵滯納金計徵方式及代徵人或證券自營商逾繳納期限30日仍未繳納稅款者移送強制執行之規定,回歸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辦理。
財政部表示,上開修正草案有助改善權證造市品質,創造有利投資環境,提升權證流動性,活絡股權市場交易,該部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將賡續與立法院朝野黨團及立法委員溝通說明,俾利該修正草案儘速完成三讀程序。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財政部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