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站編輯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當繼承人自有現金不足繳納遺產稅,而被繼承人遺產中有銀行存款時,繼承人可申請用遺產中的存款繳納稅款,若未能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以存款遺產繳納時,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規定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同意提出申請,以免因逾期繳納稅款額外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應納稅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遺產中有存款300萬元,甲君之繼承人為配偶及其子女乙、丙、丁、戊共5人,只要繼承人其中4人(應繼分合計5分之4)同意申請以甲君之遺留存款300萬元繳納遺產稅,因繼承人過半數且應繼分合計已逾三分之二,稽徵機關於應納遺產稅額200萬元範圍內,可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供繼承人向金融機構辦理存款遺產轉帳繳稅事宜。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