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站編輯部)
依據民法無人承認之繼承相關規定,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因涉及法律、商業、地政等專業領域,爰法院多選任律師、地政士及會計師等人士擔任。遺產管理人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現金部分解繳國庫,非現金部分移交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財政部國庫署表示,111年度無人承認繼承遺產賸餘現金繳庫,計55件,金額新臺幣(以下同) 4億5,831萬2,772元;其中單筆最高金額為2億8,801萬餘元,悉數歸入國庫供國家政務推動統籌運用。
另統計近10年無人承認之繼承遺產現金繳庫金額共計14億4,990萬餘元,以111年4億5,831萬餘元最多,其次為106年2億4,132萬餘元,102年2億2,348萬餘元。
財政部國庫署進一步說明,有關無人承認繼承遺產賸餘現金,遺產管理人代為繳庫方式有1.持國庫繳款書及現金(或即期支票),至國庫經辦行辦理。2.持匯款申請書及現金(或即期支票),至一般金融機構辦理。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財政部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