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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解決宗教不動產借名登記問題,內政部於2022年公布的暫行條例,明定宗教團體在條例施行前取得的不動產,因故以牧師、住持、教友、信徒等自然人名義登記者,於2024年6月11日前可提出所有權歸屬審認申請,以保障宗教團體不動產不會被任意處分。
由於此項宗教不動產暫行條例,申請期間僅有兩年,宗教團體宜把握期限,儘早提出申請。
為簡便行政程序,內政部頒訂之「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對無私權糾紛的宗教不動產進行權利歸屬審認,只需於申請時,提供登記名義人同意及購買(受贈)不動產等相關證明文件,經民政主管機關審認後,即可由地政機關,針對可更名者辦理更名登記至宗教團體名下。另外,如耕地等不能更名者,則協助辦理限制登記,以保障施行期間內不會被變賣。
至於有關宗教團體因年代久遠無法提供購買或受贈契約書、公證書等相關證明文件部分。內政部亦表示,宗教團體也可提出其他間接證明文件。比如:
1、當年決議購買或受贈不動產的相關會議紀錄。
2、出資購買不動產的匯款收據、公帳存摺及支付貸款文件。
3、暫行條例施行前所製作的載有不動產借名登記的交接清冊、會議手冊、宗教團體刊物等。
作為宗教團體不動產審認佐證資料的參考。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內政部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