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站編輯部) 夫妻兩願離婚,依離婚協議一方應給付他方財產者非屬贈與行為,免予課徵贈與稅。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眾詢問之依離婚協議書給付前妻之財產非屬贈與行為,免課徵贈與稅。 不過建議,離婚給付內容以書面載明於「離婚協議書」中,以免事後舉證困難,如無法證明財產移轉係離婚當時約定之給付且屬無償移轉時,仍應課徵贈與稅。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中區國稅局新聞稿
推動台灣亞洲資產管理中心,金管會預告修正金融機構設點辦法 2025年6月19日(星期四) 為建立具臺灣特色的亞洲資產管理中心,借鑒國際經驗,金管會於去(2024)年開始推動各項策略,包括:放寬法規及簡化程序、建...
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之房地,出售房地課稅規定 2024年5月10日(星期五)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日前接獲民眾李小姐詢問,其配偶於109年去世,遺有99年購入之房地,李小姐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