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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第1141條及第1144條有關應繼分之規定,其目的係在繼承權發生糾紛時,得憑以確定繼承人應得之權益,如繼承人間自行協議分割遺產,於分割遺產時,經協議其中部分繼承人取得較其應繼分為多之遺產者,民法並未予以限制;因此,繼承人取得遺產之多寡,毋須與其應繼分相比較,從而亦不發生繼承人間相互為贈與問題,故繼承人於繳清遺產稅後,持憑遺產稅繳清證明書辦理遺產繼承之分割登記時,不論繼承人間如何分割遺產,均不課徵贈與稅。
高雄國稅局表示,日前接到李先生來電詢問,其母親今年度亡故,已辦理遺產稅申報,並繳清遺產稅且取得證明書,繼承人有3人,若想把大部分的遺產登記給其中1位繼承人,如此協議分割遺產,其他2位繼承人是否會被課徵贈與稅?
該局舉例說明,李母於111年辭世,遺有土地1筆公告現值新臺幣(下同)5,000萬元及銀行存款1,000萬元,遺產合計6,000萬元,繼承人有甲、乙、丙等3人。繼承人經協議完納遺產稅後,甲、乙取得現金遺產,土地則由丙繼承取得,雖然3人協議分配的遺產價值不相當,但並不發生繼承人相互間之贈與情事,不課徵贈與稅。
該局提醒,繼承人應先行繳清遺產稅後,始能取得遺產稅繳清證明書,並辦理遺產繼承登記,若繼承人有以其自身固有財產墊繳遺產稅者,則應就遺產扣除所墊繳之遺產稅後再行協議分割,倘有免除其他繼承人應繳納遺產稅之義務,需就墊繳之遺產稅扣除分割後實際繼承財產之差額核課贈與稅,以維護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高雄國稅局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