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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年度所發生之地價稅與房屋稅,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日後始完成繳納,應按被繼承人生存期間占課稅期間之比例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8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依法應納之各項稅捐,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其中被繼承人生前應納之地價稅、房屋稅部分,因地價稅之課稅期間為每年1月至12月,房屋稅為每年7月至次年6月,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於申報被繼承人遺產稅時,依法可就被繼承人死亡年度發生之地價稅及房屋稅,按生存期間占課稅期間比例計算應納未納稅捐可扣除金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1年3月15日死亡,遺有之房屋及土地分別於111年5月及同年11月經核定開徵房屋稅新臺幣(下同)100,000元及地價稅240,000元,其繼承人於同年5月31日及11月30日繳納。甲君遺產稅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應納未納房屋稅及地價稅金額計算如下:
(一)甲君於課稅期間之生存天數:
房屋稅:258天(110年7月1日至111年3月15日)
地價稅:74天(111年1月1日至同年3月15日)
(二)可扣除金額:
房屋稅:100,000元*258/365=70,684元
地價稅:240,000元*74/365=48,657元
(三)合計可扣除金額:
房屋稅70,684元+地價稅48,657元=119,341元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台北國稅局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