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同一年度分筆存入現金到子女銀行帳戶,要注意應累計計算。並於超過當年度免稅額244萬元(98年1月23日至110年度為220萬元)後30日內申報贈與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父母將財產移轉給子女,贈與稅免稅額是以「贈與人」為計算基準,當年度累計贈與金額超過免稅額時,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日前查獲轄內甲君110年度將出售土地款分別存入3個兒子銀行帳戶各220萬元,總計660萬元,案經核定補徵贈與稅44萬元及處罰,甲君以因誤認每個兒子受贈金額未超過220萬元,可以不用申報為由主張免罰申請復查,經該局以甲君當年度贈與財產累計金額已超過個人免稅額220萬元,其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贈與稅仍應受罰,駁回甲君復查申請,全案業經確定。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北區國稅局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