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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個人取得海外所得應誠實申報

2022年9月29日(星期四)

本網站編輯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凡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取得海外所得,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者,應全數列為個人基本所得額,併同個人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海外所得係指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以外之所得及港、澳地區來源所得,包括海外之營利所得、執行業務所得、薪資所得、利息所得、租賃權利金所得、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財產交易所得、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退職所得及其他所得等10大類;每一申報戶指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之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


A君為某境外公司之負責人及唯一股東,108年度取得海外薪資及營利所得合計約4,100餘萬元,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申報個人基本所得額,經國稅局查獲,以A君申報之綜合所得淨額300餘萬元加計漏報海外所得後,A108年度基本所得額為4,400餘萬元(300餘萬元+4,100餘萬元),依規定計算基本稅額746餘萬元〔(4,400餘萬元-670萬元)*20%〕高於A君原來自行申報的一般所得稅額36餘萬元,除原來的綜合所得稅額外,應就其差額補徵綜合所得稅及罰鍰合計1,300餘萬元。


該局提醒民眾應自行檢視,倘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合計取得海外所得達100萬元者,應併同綜合所得淨額等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項目,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應納基本稅額;如漏未申報,在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中區國稅局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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