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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將持有未上市(櫃)且非屬興櫃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以顯著低於公司資產淨值之價格出售予他人,屬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應以出售價格低於公司資產淨值之金額為贈與金額課徵贈與稅。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其差額部分,以贈與論;另依同法施行細則第28條及第29條規定,有關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價額,應以贈與日該公司之資產淨值估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持有發行股數100萬股之A公司90%股份計90萬股,甲君於110年間以每股新臺幣(下同)10元出售45萬股給其姪子乙君,經該局查得甲君出售股份當日,依A公司資產負債表核算之資產淨值每股為50元,顯見其約定買賣價格與股份價值顯著不相當,其差額部分視同贈與行為,核屬甲君漏報當年度贈與額1,800萬元【(每股淨值50元-約定買賣價格10元)*股數45萬股】,經輔導甲君辦理補申報後,甲君依限辦理並繳納贈與稅額158萬元。
該局呼籲,民眾若有轉讓未上市(櫃)且非屬興櫃公司之股份,轉讓價格若明顯低於資產淨值,涉有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應課徵贈與稅,請民眾留意。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台北國稅局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