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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於收到核定納稅通知書之日起2個月內,繳清應納稅款。但遺產稅應納稅額在新臺幣(下同)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可在繳納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分18期以內繳納,納稅義務人不方便出門時,透過網路線上申辦,嘛ㄟ通!
該局說明,遺產稅納稅務人倘因被繼承人所留遺產多為不動產或其他不易變現的財產,一時繳納現金確有困難,其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2項、第3項規定,可以在繳納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分18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2個月為限;申請分期繳納者,須加計分期利息,每一期利息都是從原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算至繳納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計算,利率有變動時,依變動後利率分別計算,但核准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者,國稅局會將未繳清之餘額稅款一次發單通知補繳,並依規定加計利息。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死亡後,經核定遺產稅額270萬元,惟遺產中存款僅50萬元,不足以繳清稅款,納稅義務人乙君繳納現金有困難,又因確診遭居家隔離,不能出門申請分期繳納,眼見繳納期限將至,煩惱不已,經該局同仁告知可採網路線上申辦,順利解決乙君之困擾。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台北國稅局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