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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防杜短期炒作不動產,維護租稅公平及落實居住正義,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以下稱房地合一稅2.0)自110年7月1日起施行,營利事業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之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符合一定條件之股份或出資額(以下合稱房地),應依房地合一稅2.0規定,就交易所得按持有期間(2年以內、超過2年未逾5年、超過5年)課徵差別稅率(45%、35%、20%)。屬公司組織營利事業,應於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合併報繳;屬獨資或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應按個人規定辦理,於移轉登記日(如為房屋使用權、預售屋、股份或出資額為交易日)之次日起30日內申報及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說明,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時,無須計算及繳納應納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係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列為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鑒於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房屋、土地,登記所有權人為個人,與一般營利事業具獨立法人格得為所有權登記主體有別,因此,在110年7月1日以後,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交易房地所得,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所得稅法第14之4至第14條之7規定申報課徵所得稅,不計入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所得額。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企業社以房地買賣為業,110年房地交易明細如下表,111年5月辦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全年度房地交易之收入、成本、費用及損失填入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所屬欄位,另將110年6月30日以前房地交易明細填入申報書第C1頁,110年7月1日以後房地交易,免填申報書第C1-1頁及第C1-2頁;甲企業社結算全年所得額150萬元【=150萬元+(-50萬元)+100萬元+(-50萬元)】,減除屬房地合一稅2.0之交易所得額50萬元【=100萬元+(-50萬元)】,甲企業社資本主應將減除後金額100萬元列為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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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交易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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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交易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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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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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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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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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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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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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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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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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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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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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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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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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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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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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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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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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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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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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中區國稅局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