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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基銀行北門分行張員於109年4月至110年1月間私自代客戶臨櫃辦理交易,挪用客戶款項約119萬元;又該行繼光分行吳員於103年12月至108年5月間與客戶行內外帳戶間資金往來情形,並於109年11月持客戶存摺、蓋妥印鑑之交易單據交付友人及偕同臨櫃匯款,存匯櫃員於執行交易時未落實確認客戶身分,經核該行於上開兩案有未完善建立及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情事。
金管會通過對凱基銀行違反法令之裁罰處分案。凱基銀行行員涉挪用客戶款項及與客戶間有資金往來,基於該行就通路管理及員工管理作業,核有未完善建立及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情事,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及該條授權訂定之「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條及第8條規定,爰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以下同)600萬元罰鍰。
金管會再次呼籲,誠信是金融機構經營最核心之價值,銀行員工異常行為之防止,有賴相關防弊措施外,仍有賴良好企業文化及道德行為規範。金管會將持續督促金融機構董事會及經營管理階層重視誠信文化,同時員工訓練首應重視誠信文化及正當行為之形塑,並要求金融機構強化客戶對於行員不當行為之認知及宣導,使相關制度能及時有效落實,營造銀行與客戶共同成長之夥伴關係。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金管會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