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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應國際實施經濟實質法案之趨勢,協助臺商辦理國際資金調度,滿足其國際資金調度需求及提升國際市場之競爭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於109年10月26日發布「境內法人於國際金融業務分行開立授信目的帳戶規定」(下稱本規定),開放境內法人於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開立授信目的帳戶。為增加本(OBU)帳戶之運用彈性,經邀各相關單位研議,金管會研訂本規定修正草案,已完成預告程序,將於近日發布,本規定之修正重點如下:
一、 放寬授信目的帳戶資金往來對象限制:放寬本帳戶原定不得涉及外匯指定銀行(DBU)帳戶之規定。考量境內法人之實務需求,爰開放於符合下列情形,得與同一境內法人於DBU開立之外幣帳戶往來。(本規定第3點第1款、第2款)
(一) 自同一境內法人之DBU外幣帳戶匯入授信目的帳戶之情形:為支應下列授信相關款項,包括授信之還本付息、授信衍生之相關費用、貿易融資或保證等間接授信之保證金、與授信相關並以避險為目的之外幣間遠期外匯交易及換匯交易之保證金。(本規定第3點第2款第1目)
(二) 自授信目的帳戶匯入同一境內法人之DBU外幣帳戶之情形:自DBU外幣帳戶匯入支應前開授信相關款項後之結餘款、授信目的帳戶結清銷戶之帳戶餘額。(本規定第3點第2款第2目)
二、 放寬帳戶開立方式:放寬本帳戶原定應以授信資金撥入之方式開立,不得以匯入款方式開立帳戶之規定。經考量授信目的如屬貿易融資或保證等間接授信者,融資款項尚非直接撥入本帳戶,爰增訂但書,放寬授信方式如屬前述貿易融資或保證等情形者,不受帳戶首筆資金應為授信資金之限制。(本規定第5點第1款)
三、 後續控管回歸一般帳戶管理機制:彈性化本帳戶原定應對客戶資金停泊時間及金額上限進行控管之措施。為提升本帳戶之運用彈性,本次修正相關控管機制回歸各銀行貸後管理機制及洗錢防制相關規定。(本規定第5點第2款)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金管會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