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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KPMG安侯建業發布《台灣保險業報告》指出,台灣保險業在2019年保險滲透度(保費收入占GDP比率)19.97%居全球首位,2020年因我國GDP成長與保費收入略降,其滲透度下滑至17.4%居全球第二,僅次於香港(20.8%)。台灣人一般喜愛保險做為投資理財,另外高資產人士則偏好利用保險做為傳承工具。其最主要的租稅誘因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規定,以被繼承人為被保險人之人壽保險給付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但民眾要利用保險節稅必須特別注意,如果投保的要保人與被保人非同一人,不僅沒有達到預計的節稅效果,還可能額外衍生更多稅負,因此,在投保之前應該先充分了解保險的課稅原則,才能達到藉由保險理賠金保障家人未來的生活,來達到分散風險的目的。
依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不計入遺產總額。再者,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本條例施行後所訂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3,30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亦即,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每戶死亡給付超過3,330萬元部分,仍應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基於以上租稅優惠,實務上以人壽保險做為財富傳承工具,可發揮若干節稅效果。但目前實務上,國稅局有不少案例,對於為規避遺產稅負而投保與經濟實質顯不相當之保險者,基於量能平等負擔之實質課稅原則,會將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依據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所規定的實質課稅原則,計入遺產總額課稅。
由以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33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個人基本稅額。因此投保前必須安排得宜,不要混淆而發生保錯的情形。
特別提醒的是,長輩在投保時必須是被保險人,當長輩身故時,因符合前述被保險人身故時之人身保險給付,除免納入遺產外,且由於要保人及受益人均為子女(同一人),縱使超過3,330萬元亦無前述要繳納最低稅負之情形。保險商品運用得當,確實有節稅及預留稅源之綜效,但是建議在投保前,要多方了解並與稅務專家充分討論,以免弄巧成拙而被課稅。
資料來源:綜合整理安侯建業發布《台灣保險業報告》、保險法、遺產贈與稅法及所得稅基本稅額條例相關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