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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出售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的房屋、土地不論交易有所得或損失,均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倘疏忽逾了期限,未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申報,應在未經他人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辦理補申報,倘有應納稅額亦應加計利息一併繳納,即可免予受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稅於105年1月1日上路,房地合一稅2.0亦於110年7月1日正式實施,個人交易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的房屋、土地,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必須在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的次日起算30日內填具申報書,並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相關文件辦理申報;其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10年3月10日出售移轉105年間取得之房地,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及第14條之5規定,應課徵房地合一稅,並應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即同年4月9日前)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相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甲君一時疏忽,未依限申報,惟已於同年4月20日在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稅款,嗣經稽徵機關核定後亦無短漏報稅額,可免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規定處罰。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台北國稅局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