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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如果手上現金不足繳納遺產稅,但被繼承人死亡時有遺留銀行存款,則可以依規定申請以該存款抵納遺產稅。義務人如欲以被繼承人遺留之存款繳納遺產稅,應於納稅期限內,填妥遺產稅存款繳納申請書及同意書向所轄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高雄國稅局特別說明,遺產稅如逾期未繳遭移送執行,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就遺產中存款優先扣押取償,往往徵起了欠稅,卻額外增加繼承人逾期未繳加徵滯納金的負擔。為兼顧納稅義務人權益及稅款順利徵起,財政部106年12月6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600631250號令規定繼承人准比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規定,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2/3之同意,提出申請以被繼承人存放於金融機構之存款繳納遺產稅。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