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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管理人代理被繼承人遺產稅申報者,如有正當理由無法在六個月內如期申報,可申請延長期限最長為三個月。但被繼承人遺有債務,遺產管理人依規定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者,則另依規定不受上開延長三個月之限制。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申報;但由國稅局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申請法院指定之遺產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者,係自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日起算。納稅義務人具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應於申報期限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期,延長期限原則以3個月為限。
該局指出,遺產管理人因須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1年以上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其於上述期間未屆滿前,無法確定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債務,正確申報遺產稅,因此遺產管理人如已依前述規定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稽徵機關將准予延長其申報期限至公示催告期限屆滿後1個月內辦理,不受上開延長期限3個月規定之限制。
納稅義務人應注意遺產稅申報期限,如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則應依相關規定申請延期申報,以免影響權益,而被補税加罰。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