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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應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2021年12月23日(星期四)

本網站編輯部


  由於贈與配偶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贈與配偶以外之他人財產未超過當年度免稅額(明年起為每年244萬元)亦免徵贈與稅,因此,當事人常常問如何利用生前贈與方式來降低未來遺產總額,我們通常會鼓勵當事人放開心胸健康樂活,因為活的赿久,節的赿多。因為若被繼承人之贈與行為發生於死亡前2年內,贈與對象為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其配偶、父母、兄弟姊妹及其配偶、祖父母等特定近親,則生前精心規劃贈與的財產則應視為遺產,仍然要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說明,基於租稅公平合理,防止規避遺產稅之課徵及累進稅率之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明文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對配偶或依民法第1138條、第1140條(代位繼承)規定的各順序繼承人或其配偶所為贈與之財產,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應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而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的各順序繼承人或其配偶,則包括父母、祖父母、子女、媳婦、女婿、孫子女、孫媳婦、孫女婿、兄弟姊妹及其配偶(兄嫂、弟媳、姊夫、妹夫)等有繼承權之人或與繼承有關係之人。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有感媳婦乙君長年照顧,分別於10712月及10812月各匯款200萬元贈與媳婦乙君,因均未超過當年度免稅額220萬元,甲君該二年度皆無申報及繳納贈與稅,嗣甲君於1096月死亡,繼承人未將其贈與媳婦乙君之400萬元現金併入遺產總額申報,經該局查獲,除補稅外並處罰鍰,繼承人不服,申請復查,經該局解說相關法令後,已撤回復查申請。

 
       
因此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時,應特別注意若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對特定近親有贈與財產情事,依法仍應視為遺產,必須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以免疏忽漏報而被補稅加罰。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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