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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

2021年11月20日(星期六)

方燕玲會計師專欄

 

最近因社會名人孫道存先生過世,他的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遂把「拋棄繼承」議題引出關注。面臨直系親屬過世,通常留下來的是財產,也會留下債務。面對親人身後留下的負債,許多人第一時間想到的就是選擇「拋棄繼承」,但選擇拋棄繼承會不會反而錯失家人留下來的資產?

假如當事人選擇拋棄繼承,就完全不能夠去繼承被繼承人的任何財產。當明確得知被繼承人的債務大過於財產時,在被繼承人過世之後,其子女和配偶就應該在得知自己是繼承人的3個月內,就要向法院提出拋棄繼承的聲請。

如果來不及拋棄繼承怎麼辦?規定在民法第1148條第2項「概括繼承有限責任」的制度,也就是所謂的「限定繼承」,繼承人可主張拿被繼承人的剩餘財產去還債作為上限。

如果繼承人擔心因「拋棄繼承」錯失被隱藏在海角天涯的大筆資產?則可選擇「限定繼承」,首先可以在被繼承人過世的三個月之內,去向國稅局國稅局單一窗口查詢金融遺產的資訊平台查調被繼承人的財產清冊,如經確認再陳報給被繼承人最後戶籍地的管轄法院的家事法庭。繼承人在收到法院公文後,必須把這份公文刊到報紙,來完成公告的程序。

經登報公告債權人的程序完成後,若沒有未知的債權人出現,就可以按照被繼承人留下來的遺產去償還所知的債權,日後清查後若出現原本不知道的財產,就可直接當作遺產繼承,以免錯失未知而可繼承的資產

 

當然如果被繼承人已知的負債實在太大,例如孫道存先生的情況,他的繼承人就乾脆全部「拋棄繼承」了。(如需進一步資訊請洽永富傳承家族辦公室聯繫)

 

文章來源:本文經中華財富傳承顧問協會方燕玲理事長同意刊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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