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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土地交易持有未滿5年,遇特殊狀況可享20%稅率?國稅局:須符合「正面表列」情形

2026年10月27日(星期二)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指出,根據《所得稅法》第14條之4規定,個人若因「非自願性因素」導致必須出售持有未滿5年的房屋土地,只要符合財政部規定的特定條件,房地合一稅即可適用20%的優惠稅率。

該局特別列出財政部110年發布之具體適用項目,範圍僅限於下列幾種狀況:

一、因工作調職或非自願離職(如符合就業保險法規定),需遷離原工作地,進而售出在當地購置且供自住、無出租營業的房屋土地者。
二、依民法第796條第2項規定,將土地售予越界建築房屋之人。
三、因無力還債(含稅務欠款),遭法院依法強制執行而被迫移轉房地。
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因患重大傷病、遭遇意外,需變賣房地籌措醫藥費。
五、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取得保護令,為避開相對人而賣出自住處所。
六、因共有物遭其他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逕行交易,被迫跟隨售出其應有部分者。
七、因繼承房地時,同時揹負被繼承人留下的抵押貸款債務,且無力支付而須售屋償債。

高雄國稅局並以案例說明,甲君在109年取得一塊共有土地,後續因法院判決共有物變價分割而賣出,雖甲君自認未同意賣地,屬於「非自願交易」想爭取20%稅率,但該局審認「共有物變價分割」並不屬於財政部公告的豁免範疇,因此甲君持有期間為2至5年之間,仍須按35%稅率課稅並補徵差額。

最後,稅務機關強調,非自願因素的認定採「正面表列」方式,若個案狀況未在上述公告清單中,無法進行擴張解釋或類推適用。建議民眾在進行此類交易前,務必先行核實是否符合法規定義。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財政部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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