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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贈與過世後才交贈與稅,是否該列入遺產?

2026年9月14日(星期一)

「生前贈與」若拖到往生後才報稅,這筆房地產究竟該歸類為遺產還是贈與?這場纏鬥十餘年的稅務爭議,或許能給所有家族資產規劃者一記警鐘。

案例中,長輩陳老先生於 2010 年 12 月 8 日過世,代理人卻在兩天後才去辦理房地贈與申報。由於贈與額度低於當年度免稅門檻,國稅局當時核發了免稅證明。不料,其他繼承人不滿分配,質疑長輩過世後才進行申報已屬無效贈與,要求將該房地納入遺產,整場訴訟前後糾纏了超過 14 年。

繼承人主張,申報時長輩已過世,不僅委任文件有爭議,部分日期紀錄亦遭修改,理應撤銷當年的免稅證明。然而,財政部在審理過程中,透過土地增值稅單、買賣契約及相關民事判決釐清了事實:長輩早在 11 月中旬清醒時,即已明確表達贈與意願並委託辦理產權移轉。

該案的最終定論揭示了兩個核心重點:

1. 認定的標準不在「申報日」,而在「意思表示」: 房地是否為遺產,取決於贈與行為與意願是否在往生前確實成立,而非報稅的時間點。只要能在死前證明具備法律效力的贈與事實,該處分即屬成立,不因報稅日期晚於逝世日期而直接轉化為遺產。
2. 程序上的「時效性」至關重要: 該名繼承人時隔 14 年才提出異議,早已大幅超越行政程序法規定的「重新開啟程序期限」。法律規定,即便出現新證據,申請撤銷確定處分的救濟時效原則上為五年。因此,由於缺乏足以翻盤的新事證,加上早過訴訟時效,這份長達十年的追討最終宣告失敗。

這起財政部訴願案例提醒我們,家族財富移轉必須做到「法律證據完備」與「時程透明」。關鍵時刻不僅在於如何避稅,更在於確保生前所有的贈與動作都具備完善的法律紀錄,才不會在長輩過世後,引發親屬間長達數十年的無謂爭端。

 

 

資料來源:依據財政部新聞稿整理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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