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承資訊

遺產稅未繳清前,如有特殊原因,可提供擔保先行移轉部分遺產

2026年4月21日(星期二)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如有特殊原因(例如出售部分遺產以繳納稅款),必須於繳清稅款前辦理遺產之產權移轉者,可向國稅局申請提供擔保以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即可先行移轉部分遺產。

該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於繳清稅款前,如須先行移轉部分遺產時,得提供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規定之擔保品,經國稅局查證確實可供納稅擔保,且對遺產稅之稅款徵起無 影響,即可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之遺產稅核定應納稅額新臺幣(下同)320萬元,因遺產大部分為股票並無存款,為繳納稅款,經全體繼承人同意,先行出售遺產中之A股票(核定遺產價額為300萬元),乃提供第三人定期存單300萬元作為納稅保證,向該局申請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順利完成出售A股票及繳納遺產稅事宜。

該局特別提醒,遺產稅之繳納期限不因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而展延,仍應如期繳納。若於繳清稅款前有先行移轉遺產之需求,應儘速向國稅局辦理擔保相關事宜,以避免因逾期未繳納而遭加徵滯納金、利息及後續行政執行。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財政部新聞稿

文章來源:本網站編輯部 經同意方可轉載

其他傳承資訊

中華財富傳承顧問協會理事長方燕玲 家族企業創始人在啟動家族傳承規劃時,總有許多糾結不清的顧慮。在家族內部會考慮到接班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