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承資訊

個人海外財產交易損失扣除以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為限

2026年2月4日(星期三)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申報基本所得額,如有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僅得自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不得遞延以後年度扣除。

該局說明,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第16點規定,海外財產交易若有損失者,得自「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扣除數額以不超過該財產交易所得為限。如同年度無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或損失超過所得,則不得與同年度其他類別(如營利、利息所得)之海外所得相抵,亦不得遞延至以後年度扣除。另損失及所得均須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並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者,方可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3年度處分海外有價證券而有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新臺幣(下同)800萬元,惟未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甲君主張其上一年度(112年)有海外財產交易損失810萬元,經扣除後已無所得,故未申報海外所得。由於112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僅可於同年度之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不能拿來抵次(113)年度以後之海外財產交易所得,因此,案經該局調整補徵113年度基本稅額40萬元,並依規定處罰。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財政部新聞稿

文章來源:本網站編輯部 經同意方可轉載

其他傳承資訊

方燕玲會計師專欄  當委託人將資產納入信託並由受託人管理時,信託資產嚴格上來說已和個人資產作出區隔。信託結構上最困難在於...

方燕玲會計師專欄 委託人在設立境外資產保護信託之兩大原因,通常為「管理境外資產」及「避免潛在債權人對其追索資產」。因此,...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親屬過世時,如果遺產中有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須同時符合5要件,亦即「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