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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繳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房屋有修繕事實,可檢據申報減除相關成本及費用

2025年3月27日(星期四)
個人交易房地合一稅制課稅範圍之房屋,如有修繕(裝潢)情形,於報繳房地合一所得稅時,可檢附修繕合約、修繕項目明細表(估價單)、修繕前後照片及合法憑證(統一發票、免用統一發票收據或載有收款人身分證統一編號、收款金額及日期等資料之收據),申報減除相關成本及費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要有修繕事實才能列報相關成本及費用,若無修繕事實則為虛列成本及費用,應予剔除補徵稅額並處罰。該局以查獲案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112年間向乙建設公司購入A房地,於113年間出售予丙君,於辦理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時,申報減除修繕費用新臺幣(下同)150萬元,並提示丁公司開立統一發票、估價單及工程承攬契約,惟經稽徵機關透過前手乙建設公司及後手丙君所提供屋況照片及說明,A屋均為空屋且只有前手乙建設公司交屋時所附設備,故剔除無修繕房屋事實之虛列成本及費用150萬元,補徵稅額67.5萬元(150萬元×持有期間2年內適用稅率45%),並依規定裁處罰鍰。

該局提醒,房屋如有修繕或改良時,應取得並保存修繕合約、修繕項目明細表、合法憑證及修繕前後照片,於報繳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時,據實申報減除相關成本及費用。倘無修繕事實卻取具不實文件充當成本及費用,經稽徵機關查獲逃漏房地合一所得稅者,除補徵所漏稅款,並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規定處罰。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財政部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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