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為降低遺產及贈與稅,透過分年贈與財產給子女的方式設為普遍。然而,子女拿到財產後即翻臉不孝的事件卻也層出不窮。為預防前述情況發生,僅建議,父母在贈與前可與子女書面簽立「附條件的贈與契約」,且於契約中記載受贈人應履行的義務。例如,每月必須給付父母扶養費、該不動產要讓父母居住使用、非經父母同意不得出售等,如若違反,父母則有權利要求子女返還該不動產。如此一來,後續在撤銷贈與的訴訟上,舉證要件會更明確,更有助於保障贈與人(父母)自身權益。
以上權益的保障係依據民法的「贈與人之撤銷權」。根據《民法》第416條規定:「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
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
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贈與人對於受贈人已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
必須提醒的是,受贈人須符合「有故意侵權行為,且《刑法》有處罰明文」,或者是「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且贈與人須把握時效,必須在知道有撤銷贈與的原因後1年內行使撤銷權。
資料來源:根據我國民法相關規定